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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交通规范性文件要具有可操作性,并力求减少操作的随意性;

  (六)严格控制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没有设立、细化规范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发布。

  (七)交通规范性文件所规定事项不得超越制定单位的法定权限。

  第五条 厅或厅直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交通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制定的交通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交通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交通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制定机关请求查阅交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义务为查阅人查阅规范性文件提供方便,并对有关查询作出答复;对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制定机关应予保密。制定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相对人的查询要求的,必须出具书面决定。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单位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本单位法制机构报送年度立项申请。

  厅直单位报请以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请省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计划,经报请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同意后,方可向厅报送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制定交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通规范性文件名称;

  (二) 发布机关;

  (三) 制定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四) 制定的目的、依据和有关背景情况的说明;

  (五) 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主要制度的说明;

  (六) 进度安排;

  (七)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八) 主要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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