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发[2007]1号)
各有关厅直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使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治交通工作,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吉林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吉林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治交通工作,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厅及厅直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和法定职责制定和起草的,调整交通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的总称,包括:
(一)由厅或厅直单位起草的, 需要上报省政府审查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由厅或厅直单位起草的,需要上报省政府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由厅或厅直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依据法定职权起草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交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与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交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交通规范性文件所规范的内容不得与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交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交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交通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
(四)交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交通法规体系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