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印发《关于推荐表彰全省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的通知
(吉交精文〔2007〕5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展示全省交通行业近年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果和广大交通干部职工奋发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进一步推进全省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省交通厅决定对近年来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评选表彰。现将有关推荐表彰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名额分配
近年来,全省交通行业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连续3年获得过市(州)(含市州)以上党委、政府综合表彰的单位(综合表彰指:先进集体、劳动模范集体、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这次拟表彰先进集体60个,先进工作者34名,具体推荐预审名额分配详见附表。
二、推荐条件
(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1、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坚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明确,精心组织,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2、领导班子好。班子成员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开拓进取,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群众满意,表率作用突出。
3、职工队伍建设好。坚持经常的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干部职工素质明显提高,工作热情高,精神面貌好。
4、创建活动开展得好。坚持深入开展以“文明在交通”活动为载体的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文明创建活动内容丰富,时代感强,成效明显。
5、廉政建设好。不断加强政行风和廉政建设,作风扎实,无违法违纪现象,树立了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6、工作业绩好。围绕交通中心工作,较好地发挥了服务和保障作用,交通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和服务等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创造了一流工作业绩,“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果显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能被评选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