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交安监[2007]82号)


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过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但从全省情况看,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受资金困扰导致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影响了全省工作进度。为进一步加快整治工作步伐,确保今年顺利通过交通部验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5]99号)的要求,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厅安全处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安全处要认真研究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制定相关措施,协调各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厅安全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情况汇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整治活动,了解、调度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省专项整治办公室汇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意见和措施等。

  2.厅计划处:负责下达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资金计划,协调省财政落实专项整治资金,并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3.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渡口及渡改桥的调研、可行性研究工作,制定渡口及渡改桥的总体规划及实施意见,并具体负责渡口及渡改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4.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渡船及渡口安全设施情况的调查,制定整改规划和实施意见,并具体负责渡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渡口安全设施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5.各市(州)交通局: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渡口、渡船调查摸底工作,提出具体的专项整治意见,及时向上级公路、海事及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改造项目计划,并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三、资金筹措及分配原则

  按照交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采取中央补贴、地方配套、业主自筹等筹资方法,渡改桥资金按着《“十一五”期间吉林省公路建设省投资标准(试行)》执行;渡口改造资金原则上按中央投资每个码头补贴10万元执行;渡船改造资金按即将出台的《吉林省渡船改造资金补贴办法》执行。分配原则先重点、后一般,分期分批进行。同时严格界定经营性渡口与义渡的性质。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补贴待遇,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