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07〕72号 2007年5月9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是应急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市委市政府继续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要求的具体体现。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抓好辖区内各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应急管理的推动和指导工作。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应加强与所在地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二、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所属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三、市贸工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交通局、农林渔业局、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安监局、旅游局、保税区管理局、高新办、大工业区管委会、金融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相关行业企业或所在园区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各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
五、各级、各类企业要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工作任务,设立企业应急管理部门,安排专职或兼职应急工作人员、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隐患排查和突发事件初始响应工作,从而真正实现应急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工作目标,使得我市应急体系更全面、网络更完善、基础更牢固,工作覆盖面、渗透力更强。逐步形成全社会管理、全民参与的大应急工作格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