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2007〕80号 2007年5月24日)
现将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监察部门应加强监察力度,确保我市工业用地出让工作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和《通知》要求。
二、对于《通知》规定可以公示后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原则上限于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已进入实质审批程序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搭车,擅自扩大范围。
三、对上述符合公示后协议出让条件并已完成征(转)地补偿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并联作业,抓紧出具审批文件和审查意见,由规划部门汇总后送国土部门按照
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予以公示。在土地使用单位按规定缴纳地价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的签订工作。
四、凡不符合经公示后协议出让条件或者符合该条件但2007年6月30日前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应统一纳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由国土部门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确保已出让的工业用地用于原批准项目,不得用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变相搞工业房地产开发。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