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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深圳市知识产权指标体系的意见

  ■ 知识产权指标体系核心指标

  附件2
《深圳市知识产权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一)国内三种专利年申请量。
  按我国《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必须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虽有部分专利申请被撤回,但该指标较好地反映了一个地区的技术创新活跃程度,并被国内外有关部门视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国内发明专利年申请量。
  按《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申请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获得授权,所以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和权利稳定性都最高,是技术创新的核心指标。
  (三)每万人国内三种专利年申请量。
  计算公式:国内三种专利年申请量/全市常住人口数。该指标从人均的角度反映城市技术创新活跃程度。
  (四)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的比重。
  计算公式: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以相同年度为统计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一般晚于其申请2年左右,该指标可反映发明专利申请中获得授权的比重,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和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五)深圳本土企业三种专利年申请量。
  深圳本土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除外)三种专利的年申请量反映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六)PCT年申请量。
  我国申请人向境外申请专利,一般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两种途径。但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利于统计,而且由于《专利合作条约》便捷的特点,通过该途径申请专利的比例在不断提高。
  (七)中国驰名商标总量。
  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该指标反映我市企业的品牌建设能力。
  (八)国内商标年注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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