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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26号 2007年4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办法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加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开创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示范单位名额分配

  设区市人民政府1-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12个,其中,赣州市2个,其他设区市各1个;省政府部门6个。

  三、示范单位基本条件

  (一)行政首长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认识深刻,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和推动《纲要》和《五年规划》贯彻落实工作成效较为显著。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了不同阶段目标,并提出了工作进度要求。

  (三)行政权力运行比较规范,行政权力监督体制机制比较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操作水平、执行水平较高。

  (四)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强,能够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良好服务,为基层和企业排忧解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较高。

  (五)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确保本地区、本部门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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