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建材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的规定,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各建材企业包括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材企业含有矿山开采的,必须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职责到位,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运行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2、制定完善安全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考核。建材企业应当按照《
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加强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整改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3、强化日常检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各建材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日常检查,加大对违规作业、违章指挥的处罚力度。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建材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备案。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