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六)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种子企业改制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种子产业作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优势产业继续给予扶持。要根据《
种子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支持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引进、试验、审定,组织储备适量救灾备荒种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加大对种子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七)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种子管理机构是农业行政部门从事种子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八)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种子管理专业水平。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全省每年组织一到两次种子质量检验员资格考试,发放种子质量检验员资格证。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