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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每年年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结余动用、调剂金上缴等情况进行考核,设区市对所辖市、县进行考核。

  2自2006年开始,省政府设立养老保险费征缴翻番奖,对三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征缴翻番的市县,由省政府对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3省财政每年安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专项激励经费,与养老保险费征缴预算完成情况挂钩。超额完成基金收入预算的市县,给予激励经费;没有完成预算的,按一定比例扣减。

  4对未完成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导致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不得动用基金结余,未经批准动用基金结余,经查实,在下年度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加倍扣减。

  5养老金支出不得突破预算,若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突破预算的,扣减下年度的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

  七、附则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归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计算办法(试行)

  附件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计算办法(试行)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1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的确定

  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以上年预算数为基础,根据各地参保资源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实际缴费人数等因素确定。具体为:

  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上年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1+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系数)+当年当地净增缴费人数预算数×当地人均月缴费基数×6个月×费率×收缴率+调整数。

  其中:

  (1)当年当地净增参保人数预算数=当地参保资源量×(全省参保任务人数÷全省参保资源量)-当地上年末已参保人数

  (2)当年当地净增缴费人数预算数=(上年末已参保人数-05年末已参保人数+当年当地净增参保人数预算数)×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上年末已缴费人数-05年末已缴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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