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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24号 2007年4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促进我省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总体目标

  强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明确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养老保险责任,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和基金预算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按照“省级预算、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原则,各市、县(区)政府承担各自的资金筹集任务。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对基金预算以内的缺口给予补助,基金预算以外的缺口由当地政府解决。

  2按照激励征缴的原则,养老保险激励经费分配与各地征缴扩面和基金安全等工作业绩挂钩。

  3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测算各地基金预算收支和缺口,计算分配各地的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为平稳操作,利用三年的时间,将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计算办法向新办法过渡。2007年新老办法分配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比重各为50%,2008年新办法比重为80%,老办法为20%,2009年全面推行新办法计算分配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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