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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三) 改进方法,扩大公众参与度。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要严格遵循《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180号令)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扩大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要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吸收专家的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内容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要举行听证会;法规、规章草案内容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部门之间的立法争议,起草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沟通、充分协商,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起草单位在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时,必须对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四) 落实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完成。立法计划下达后,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立法工作列入单位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报省政府审查的送审稿必须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一把手签署。要组成由领导同志挂帅,政策理论水平高、法制业务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为成员的起草班子。要给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人员、时间、精力、经费四落实。对已经列入今年出台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必须在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4个月前完成起草工作,将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查。凡不能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对列入调研论证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对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加强协调、指导和业务培训;对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稿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查把关,并科学安排进度,按规定时限将审查后的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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