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7〕38号 2007年3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邮政储蓄、驻豫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测算评奖依据:
(一)依据各金融机构当年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通过分项打分和综合平衡的办法进行排名。
(二)对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及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测评的依据主要是当年净增存贷比(占考核总分20%)、净增贷款额(占考核总分15%)、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占考核总分20%)、政府推介项目(包括工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再就业小额贷款等)签约资金总额(占考核总分10%)及落实率(占考核总分10%)、向中小企业投放的资金数额占总投放额的比例(占考核总分10%)、票据业务(占考核总分5%)、其他业务中总(分)行直贷、委托贷款、保函业务和信用证等业务情况以及贷款核销额(占考核总分5%)及与市各担保公司合作贷款等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占考核总分5%);测评时按项分别计分,每项指标以各金融机构中完成情况最好的为基准分(计为满分),其它金融机构的该项得分以其与基准分的占比进行计算,最终将各金融机构各项考核得分合计排出名次。
(三)驻豫各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当年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总额进行排序;
(四)对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等管理机构的测评, 由市政府依据其对各商业银行的服务、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所取得的实效和对洛阳市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参考对各商业银行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