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建委、公用事业局、水利局。
(三)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淘汰所有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完成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污染普查年度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
承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四)严格控制新污染。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含生态、辐射、放射类项目)应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辖区内不得出现环境违法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承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工商局。
(五)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市)、吉利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各县(市、区)按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厂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并进行市场运管。投运的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其中投运的省辖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氨氮浓度达到GBl8919-2002一级A标准。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承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公用事业局。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完成全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中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采集和测试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承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农机局、林业局。
(七)加强辐射环境管理。
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辖区不发生辐射事故,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废源安全处置、送贮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承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卫生局,各有关企业。
(八)强化环保执法监督。
加大环保执法和查处力度,违法案件及时全部查处到位。省重点污染源完成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并与省监控中心联网。建成市级监控中心并与省监控中心联网,实现有效数据的稳定传输。完成监测、监察、辐射、宣教标准化建设年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