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洛阳市环保责任目标分解落实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07〕22号 2007年3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环保责任目标的管理,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环保责任目标,市环保局制订了《2007年洛阳市环保责任目标分解落实意见》(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全面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
二、市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和环保责任目标进展情况的报告工作。
三、市发改委、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市直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省、市政府2007年环保责任目标的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2007年洛阳市环保责任目标分解落实意见
一、2007年环保工作总体目标
城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级天数达到263天以上;洛河、伊河水质基本达到水质功能区划要求,出境水伊洛河汇合处断面水质COD浓度达到30mg/L以下,氨氮浓度达到3mg/L以下;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完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年度削减任务,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
(一)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
完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年度削减任务(具体任务见附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承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
(二)落实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2007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另行下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