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等公务活动组织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07〕28号 2007年3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效率,提升市政府各部门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凡由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调研、现场办公等活动(以下简称会议等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事前向市政府相关领导、主管副秘书长报告,经批准后,由主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协调,主办部门负责筹备落实。凡需要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等公务活动,要提前按程序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报告市政府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一科负责协调。
二、严格规范组织程序。
市政府领导确定参加的会议等公务活动,一律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政府主管领导、主管副秘书长审定;需要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方案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市政府各主管副秘书长为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各主办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市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科长为第三责任人。凡市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等公务活动,主办部门都要对方案、议程、材料、现场组织等每个细节认真考虑,力求周密到位。市政府领导外出活动方案要合理安排,轻车简从,充分考虑行程、路线、车辆、人员、材料等方面的准备、沟通和衔接,务求严谨,避免脱节。对于重大公务活动,各责任人要事先对线路和活动地点进行检查,做到心中有数,确保万无一失。
三、严肃工作纪律。
凡市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人员等要求参加。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参加的,必须向有关市政府领导请假,向主办部门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代替。主办部门要认真搞好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组织、签到、记录及落实等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
将市政府会议、活动的组织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要认真落实会风组织专员制度和会风督查专员制度,凡市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因组织不力、未按程序报告、衔接不好等原因影响质量的,市政府办公室将对主办部门、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凡被市政府办公室通报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督查室年终考核记过错一次。凡被通报的会议、活动,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也相应记过错一次,作为市政府办公室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