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㈡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㈢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
㈣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安全专篇;
㈤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预评价报告中安全对策措施或根据《安全专篇》及相关资料提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㈠应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未进行预评价的或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㈡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㈢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的;
㈣不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的意见组织施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调试运行或试生产的申请,试运行或试生产时间为一至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运行或试生产期间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作业现场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提前20个工作日向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