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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㈠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且一次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
  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㈢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㈣《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56号)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㈤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中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㈥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㈦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不进行异地建设、厂房改造、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改造、工艺改造,仅以提高效率而增加或减少及更换生产设备,不产生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经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应当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前20个工作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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