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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㈡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㈢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条 安全评价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
  ㈠按照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确定建设项目中潜在的职业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安全预防、对策措施;
  ㈡写出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提供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
  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国家监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㈡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㈢根据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安全预评价技术审查意见和职业安全专篇等有关资料和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㈣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㈤对违反安全设施 “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予以查处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㈥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中,应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工会和卫生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章 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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