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央、省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审查、验收,并可提出审查、验收意见。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
㈠在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或备案的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规定;
㈡应负责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行政区域内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㈢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㈣在编制(或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查)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总预算内;
㈤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督促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
㈠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评价费用、安全装备和设施购置投入费用、安全设备、设施条件检测费用、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㈡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安全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安全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安全规范和标准的,应同时编报国内生产配套的安全设施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
㈢按规定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将通过评审的预评价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初步设计的参考依据,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