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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8日)停止执行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
(苏安监[2006]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令第17号)执行。
  矿山建设项目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令第18号)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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