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库区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 扶持标准为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使用基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保证将基金专项用于改善移民生产和生活。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市(州)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由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本市(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并于上年10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报送格式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依照财政部分配给我省的后期扶持基金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全省年度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并将预决算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根据编制的全省年度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算,下达各市(州)后期扶持基金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七条 后期扶持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表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报送格式详见附件二、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