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省辖市以下人民政府(含省辖市)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县(市、 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法与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共分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成立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及办事机构,制定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本地、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召开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出动员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于3月底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理方案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清理工作实施意见,对本地、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自纠,列出具体项目,认真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等报表,对所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提供相关依据并说明理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要将相关资料于3月底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3.审核公示阶段(2007年6月底前)。对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在有关媒体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于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先由市民政局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然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规定审批。
4.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7月底前)。要按照边清理、边规范、边巩固的要求,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在2007年7月底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下发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地、本部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具体管理意见。
四、组织机构和领导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