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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标准按项目村农户数和当地财力水平,原则上平均每村补助25~3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积极推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制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要按项目村专帐核算,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帐,统一实行县级财政审核拨款。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到位与使用、工程进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乡村清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乡村清洁工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督促项目村制订村规民约和清洁工程管护制度,管理和规范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加强对清洁工程的管护。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和项目完成后,省农业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不力或者项目执行中严重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停拨项目经费,并取消下一年度所在县(市、区)项目申报资格;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违纪违法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乡村清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对项目的考核验收标准具体如下:
  (一)项目村建设以自然村为单元,集中连片并有一定规模;
  (二)项目村制定乡村清洁工程相关规章制度并且物业管理服务运行良好;
  (三)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五)农业投入品包装袋(瓶)等废弃物回收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六)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3%一5%。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组成考核验收组,负责全省各县(市、区)项目村建设完成情况的考核验收工作,或委托市州农业部门与财政部门组织验收考核。对县(市、区)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级,考核指标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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