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活污水净化系统建设。分户或联户修建生活污水暗排沟,建造生活污水净化池,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作为农田灌溉水,实现达标排放。
(三)农田废弃物收集池。在田间设置农田废弃物收集池,作为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后的包装袋(瓶)收集点,定期收集、清运。
(四)乡村物业管理站建设。购置垃圾清运设施,配备必要的工具,做好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秸秆的收集、处理和工程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五)对乡村清洁工程项目建设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农户的技术培训;加强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的新技术、新设施、新方法的引进、示范等;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扩大示范效应。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湘发〔2006〕1号)和《湖南省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要在全省20%的建制村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其中,省、市、县三级按1∶2∶7的比例完成项目村建设。
第七条 项目村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合理的村庄布局规划;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农民群众素质较高并有建设热情;有一定的村级积累,农民人均纯收入在3500元以上;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建设能够较快取得成效;地方政府有积极性,项目村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强,有较强的民主管理基础。
第八条 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安排的补助资金预算,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共同确定当年项目计划,由省农业厅于当年1月底前按因素分配法将项目村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下达到各市(州),各市(州)农业和财政部门据此确定项目县(市、区),再由项目县(市、区)下达到乡镇。
第九条 乡镇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村个数,按照1∶1.5的比例和各村自愿的原则,统一向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上报到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于3月底前上报到省农业厅。
第十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项目村进行审查后,由省农业厅于4月底前下文批复;省财政厅于6月底前发文下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