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财农〔2006〕62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局:
为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建设,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农 业 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严格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字〔2001〕42号)、《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财农〔20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的补助性资金。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乡村清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各项目县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机构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 各地应鼓励农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清洁工程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共同配合,做好乡村清洁工程建设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乡村清洁工程建设以自然村为单元,以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为核心,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为重点。项目实施村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如下:
(一)发酵处理池建设。以自然村为单元,修建有机废弃物发酵处理池,每户配备垃圾收集桶,将收集的有机垃圾、人畜粪便、秸秆等可降解物运送到垃圾发酵池,进行堆沤处理,实现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