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助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对象的生活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省财政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
二、发放和评定办法
(一)发放办法
国家助学金发放遵循适度倾斜和按在校学生数比例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1、扶贫县享受适度倾斜政策。国家助学金总额的15%按在校学生数向国家级、省级扶贫县发放;
2、农林类条件艰苦专业享受适度倾斜政策。各市州在安排国家助学金时,要安排一定额度向农林、地矿等条件艰苦类专业倾斜;
3、国家助学金总额的85%按在校学生数发放到市州。享受倾斜政策的县和专业同时享受按在校学生数分配的资金额度。
4、市州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县、市财政、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确定所属县、市国家助学金发放比例和发放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共同逐校测算所属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比例,确定所属学校国家助学金比例和发放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评定办法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填写《中央财政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或《湖南省财政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并经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学校核实证明。
2、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拟资助对象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分别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复核。
3、国家助学金分学年度申请发放,学生在校期间可重复申请重复享受,但不得超过学制年限,且不得同时申请不同级别的国家助学金。
4、市州、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对中等职业学校上报的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复核后联合行文明确年度资助学生名,下达预算并及时向学校拨付资金,由学校及时足额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将资金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
5、市州教育、财政部门汇总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附表3、附表4),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担任,教育、财政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