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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财教〔2006〕77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从2006年起,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持有农村特困户资助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学生;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或城市父母均失业下岗家庭学生;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6、烈士子女;
  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且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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