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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反请求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会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将反请求受理通知书送达反请求申请人,并将反请求仲裁通知书以及反请求申请书的副本送达反请求被申请人。

  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答辩书 ;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时,应当按照本会的仲裁收费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费由受理费和处理费组成。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预交仲裁费,反请求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预交仲裁费,未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反请求申请。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缓交。

  第十六条 仲裁费由当事人的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商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

  第十七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反请求申请后,当事人可以提出请求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反请求申请。请求撤回的申请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的,由本会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代理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二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的,须经仲裁庭同意。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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