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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 有仲裁协议;

  (二)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 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以下材料:(一)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仲裁协议、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三)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根据仲裁庭组成人数和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前款所列的材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自然人)的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 及邮编、电信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地、邮编、电信号码及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提交仲裁的依据;

  (三)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四) 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地及邮编、电信号码。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章。

  第十二条 本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及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或补全;申请人补正或补全材料后的五日内,予以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 本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根据仲裁庭组庭人数和申请人人数,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及相关的证据 材料 、证明文件以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指定一至二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开庭记录及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仲裁庭组成前提出的,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提出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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