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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明德小学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市州项目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项目办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项目办报送有关材料,包括市州人民政府承诺书、项目学校情况表(表一、表二)、项目学校现状图和规划图、项目县(或乡镇)贫困类别证明材料等,需征地、拆迁的项目还需提供已完成征地拆迁的证明。
  (3)省项目办审查申报材料,向援建方提出项目建议方案。
  (4)援建方审查确认后,由省教育厅、省台办正式批复。批复后的明德项目学校必须按项目规划进行设计、发包与施工,若因故无法及时开工的,该项目即予取消(含捐赠款)。
  二、项目组织领导
  1、项目管理机构
  省、市、县成立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台办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协调;项目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县(市、区)教育局、台办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并指定具体机构和人员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以县为主管理。
  2、项目管理责任制
  各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省教育厅、省台办签署协议,认真按照协议规定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保证援建项目按援建方的要求实施,及时提供实施项目的文件资料,主动接受援建方以及省、市项目办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1、捐建额度
  兴建每所300人明德小学,援建方平均资助45万元人民币。在对省资助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省项目办可视各项目学校的在校生数、兴建面积、配套资金等具体情况在20-60万元之间分配捐赠款额度。对规模较大、建成后在校生数超过300人以上的整所重建或新建的小学,捐赠款可依学生数增加比例按平均资助金额45万元同比例提高。
  2、配套资金
  各项目县(市、区)必须为援建项目学校相对负担部分建设资金。除捐赠款以外不足的项目建设资金即为配套资金,由项目县(市、区)筹集补足,配套资金额与捐赠款比例应达到1∶1以上。
  3、资金运用
  项目建设以教学楼建设为优先,其次搭配建设学生宿舍和食堂建设以及购置图书、课桌椅等。其中用于土建所占资金应达到预算资金总额的80%以上,教学楼建设资金应占土建总额的60%以上。图书购置金额应达到1万元以上,捐赠款大于45万元以上的,则根据捐赠款同比例增高,图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对于整所新建或重建项目学校,资金总额的80%及以上用于土建工程,其余部分用于校园配套设施建设(如道路、围墙、大门、厕所、学生活动场所等)和校园绿化与公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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