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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需经办案机关批准和安排,办案机关也不派员在场。
  第十三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后通知律师。检察机关办理退回补充侦查的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犯罪嫌疑人的换押手续。律师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依法有权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捕的原因和涉嫌的罪名;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其自然情况,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无罪、罪轻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对违法拘捕、审讯提出纠正意见,并可向有关部门代为申诉和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对律师提交的意见书,应当附卷。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及案件审查起诉终结移送起诉前,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受委托的律师。
  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所承办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在审判阶段,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和复制所承办案件中检察机关没有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其他案卷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的辩论或辩护的权利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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