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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司发〔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保障我省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促进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恐怖活动组织罪、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本条“48小时内安排会见”是指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之时起安排其在48小时内会见犯罪嫌疑人,“5日内安排会见”是指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之时起安排其在5日内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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