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上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裁决书30日内,书面申请仲裁庭补正。
第六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15日内作出补正。裁决书作出后的6个月内,仲裁委员会发现上述应当补正的事由,仲裁庭应随时作出补正。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仲裁庭重新裁决的通知后,拒绝重新仲裁的,应向仲裁委员会书面陈述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拒绝重新仲裁。
第六十八条 因仲裁庭的原因使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的,本会不再收取该案的受理费。依照
仲裁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依照本规则第六个三条、第六个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对仲裁书作出补正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费。
第六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后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可视本案已进行的仲裁活动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开支,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七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裁决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