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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以外选定人员进行仲裁的,被选定的人员应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向被选定的人员颁发该案仲裁员特别聘书。
  第三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前款(三)中“其他关系”主要指:
  (一)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离开不满两年的;
  (二)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三)给当事人的代理人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一条 被指定或选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请求回避。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5日内,按照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患病等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依法应当回避的;
  (三)仲裁员被除名、解聘或被终止仲裁活动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 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 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第三十五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应当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场。会见的情况应作笔录,并由在场的人员签名。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有权终止该仲裁员正在进行的仲裁活动并报请仲裁委员会将其解聘。

第五章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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