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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31日)废止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06〕35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实施。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识别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一)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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