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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安监〔2007〕96 号)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

  江苏是危化品生产大省,现有危化品生产企业约占全国危化品生产企业总数的五分之一。由于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因危化品造成的影响较大的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全面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省局在充分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1、各地要迅速将《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和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

  2、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立即组织制定本地区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县(市、区)安监部门还要制定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适当增减和调整。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应于7月底前完成。

  3、各地要抓紧组织对《意见》和实施细则内容的宣贯,于8月底前完成监督检查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重点使监督检查人员和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人员,熟悉并掌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等。要向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推动企业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4、各地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应于今年四季度起全面实施。自2008年起,省局将组织对各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请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将本地区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于8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的职责,加强和规范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实施原则

  1、属地监督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企业(生产场所)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分类监督检查原则。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分别对其负责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不同的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企业等级的划分

  按照企业的危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等,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为红色、橙色、蓝色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分类方法可参照以下原则:

  1、红色等级: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危险性高、安全管理难度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对红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2、橙色等级: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危险性较高、安全管理难度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对橙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1-2次。

  3、蓝色等级: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除红色、橙色等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对蓝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分布,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对负责监督检查的企业进行分类。企业等级可以随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将辖区内企业等级的分类情况上报设区的市安监部门备案。

  四、监督检查范围的划分

  1、省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级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2、设区的市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市直接管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并确定。

  3、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企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如有需要,县(市、区)安监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委托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县(市、区)安监部门应于每年初确定县(市、区)安监局和乡镇(街道)分别负责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并正式发布。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人员,其监督检查工作岗位责任制由所属县(市、区)安监部门制定。

  4、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分工也可结合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情况另行商定。

  五、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台帐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安监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检查和企业现场安全状况的抽查。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内容(附录1):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3)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备案的情况。

  2、现场安全状况抽查内容(附录2):

  (1)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应知应会情况;

  (2)查验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

  (3)安全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包装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

  主要检查方式: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查。需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1、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前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3、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记录》(附录1)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对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时,检查人员或聘请的专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附录2)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如有需要,应现场取证。

  4、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有专家参与现场检查的,应请专家在检查记录上加签。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报告。

  5、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对被检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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