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 裁决补正、补充
  (一)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仲裁庭应当补正。裁决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的, 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二)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三)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 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参加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由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四十四条 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国际商事案件3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逾期提出的,由本会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十五条 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将于开庭3日(国际商事案件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第一次开庭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国际商事案件10日)期限限制。

  第四十六条 简易程序终结
  (一)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但当事人一致同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除外。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主任申请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二)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程序变更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主任另外指定的,原独任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三)新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仲裁庭决定;新仲裁庭组成后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七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不包括鉴定期间、公告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期间和当事人在庭外和解时间)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