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本会或者由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中间裁决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终局裁决中作出。
第二章 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
第六条 申请仲裁
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当:
(一)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本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 案件的受理
(一)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章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补正。
(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四)本会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并将参加仲裁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八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应当包括: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三)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九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六条的规定。
(三)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后,本会将反请求参加仲裁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送达申请人。
(四)申请人按照本章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第十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变更;但是,本会或仲裁庭认为其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其变更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