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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一条 【裁决书核阅】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签署前将草拟的裁决书提交本会。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前提下,本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第六十二条 【裁决书内容】裁决书应当写明案件受理情况、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三条 【裁决书签名】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本会印章。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个人意见,本会可将其个人意见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但该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不签名的仲裁员不出具个人意见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签。

  第六十四条 【裁决生效】仲裁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明确履行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裁决补正与补充】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仲裁庭应当补正。裁决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八章 调解与和解

  第六十六条 【先行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和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七条 【调解结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亦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按当事人的要求,就该部分争议事项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第六十八条 【调解书内容】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的协议结果。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调解书效力】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条 【调解不成】调解书签收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而尚未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撤回仲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提出仲裁申请。

第九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二条 【简易程序适用】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反请求的,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原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未撤回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从其约定。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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