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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九条 【放弃答辩】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或者答辩书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条 【变更与放弃】申请人有变更、放弃仲裁请求的权利。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结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本会或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本会或仲裁庭根据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并经被申请人请求,可以适当延长或者增加被申请人的答辩时间。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增加案件标的数额的,申请人应当补交仲裁费用。申请人放弃全部仲裁请求的,视为撤回其仲裁申请。仲裁庭开庭前撤回仲裁申请的,由本会作出决定。仲裁庭开庭后撤回仲裁申请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反请求】被申请人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反请求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本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反请求的提出、受理、送达和答辩等程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对反请求不答辩的,不影响反请求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二条 【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本会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载明具体、明确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第二十四条 【文件提交】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对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额增加相应的份数。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时,减少两份。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形式】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案件受理后,本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秘书,负责案件程序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未在上述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条 【组庭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应书面通知当事人。秘书在组庭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仲裁庭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回避事由】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有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或者书面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裁决前提出。但本章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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