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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一条 【管辖推定】仲裁协议选定"梅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仲裁协议选定梅州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的,可以推断为本会的表述,均视为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第十二条 【管辖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不含开庭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首次答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申请由本会作出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分别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向本会和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的,若本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若本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而人民法院已接受申请,本会不再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本会或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如果本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由本会进行仲裁的协议,则可根据表面证据作出本会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本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本会对管辖异议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成立的,撤销该案;异议不成立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仲裁协议;(二)仲裁申请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四)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书内容】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二)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本会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对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仲裁申请,本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并附下列材料:(一)仲裁规则;(二)仲裁员名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会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指定的期限,预交仲裁费用。仲裁费用预交数额和期限在受理通知中载明。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本会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在限期内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本会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答辩通知】本会应当自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附下列材料:(一)仲裁申请书副本及附件材料;(二)仲裁规则;(三)仲裁员名册。

  第十七条 【答辩期限】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及其身份证明材料。本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及其附件材料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答辩内容】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仲裁请求的权利。答辩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二)答辩观点;(三)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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