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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7〕1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珠海市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卡)的发行、使用与管理,我们制定了《珠海市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珠府〔2006〕93号) 和《珠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珠劳社〔2003〕9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经办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卡的用途
  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卡)持卡人符合《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凭卡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条 卡的发行对象
  卡的发行对象是参加了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卡的式样和有效期
  1.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卡)的式样,基色为绿色,卡片上不封装芯片,卡的正面印有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卡的背面印有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和条形码,条形码的内容为卡号加身份证号。
  2.小学以上(含小学)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的参保人,以及7周岁以上(含7周岁)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其基本信息印有参保人照片、姓名、卡号、公民身份号码、有效期限。其他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印有参保人姓名、卡号、公民身份号码、监护人姓名和监护人公民身份号码、有效期限。
  3.卡的有效期限为6年,届满后自动失效,持卡人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换卡。
  第四条 卡的发行费用
  参保人新办、补办、换领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均不需交纳任何费用。卡的工本费、发行费、管理费、宣传费等相关费用,由职责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属于财政拨款的,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支付。
  第五条 卡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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