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通知
(苏水政〔2007〕17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
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水文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我国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是我国水文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工作通过对水位、流量、降水量、泥沙、蒸发、地下水位及水质、墒情等水文要素的监测和分析,对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变化规律的研究,以及对洪水和旱情的监测与预报,为国民经济建设、防汛抗旱、水资源的配置、利用和保护提供基本信息和科学数据。《条例》明确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管理体制、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水文资料管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水文更好的为水利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加强水文设施的保护,将起到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努力开创水文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律原则
《条例》是广大水利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水文水资源管理人员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必需的专业法律知识。《条例》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涵丰富。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认真学好《条例》。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精心安排,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水文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条例》。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条例》条文,熟知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尤其是《条例》中规定的水文规划制度、水文监测与预报制度、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公开、保密和使用制度以及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制度。学习过程中要注意紧密联系实际,特别是要针对水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有的放矢,不断提高学习质量和工作水平,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