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石灰质矿山废石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州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云南省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石灰质矿山废石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意见,请及时上报。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云南省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石灰质矿山废石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石灰质矿山废石认定工作的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石灰质矿山废石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综合利用石灰质矿山废石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利用自有石灰质原料矿山中废石参与水泥生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水泥用石灰质原料矿山的废石,是指未达到生产水泥用石灰质原料矿石化学成分一般要求[注1]的剥离物[注2]。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废石。
1、氧化钙(CaO)<45%,氧化镁(Mgo)>3.5%。
2、氧化钙(CaO)<45%,fSiO2石英质>6%。
3、氧化钙(CaO)<45%,fSiO2燧石质>4.0%。
4、氧化钙(CaO)<45%,氧化钾(K2O)+氧化钠(Na2O)>0.8%。
5、氧化钙(CaO)<45%,三氧化硫(SO3)>1%。
第六条 废石掺入比例的计算
废石掺入比例=[(月水泥生产量×月水泥中废石掺入比例)+(月水泥生产量×月水泥中熟料掺入比例×生料料耗×生料中废石掺入比例)]÷生产原料总投入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