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与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县及县以上财政投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以上。省、市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计划生育经费的补助力度。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采取建立基金、开放险种等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
五、建立和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十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倾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综合协调,让改革发展的成果优先惠及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及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视情给予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在分配扶贫开发资金、造福工程补助金、库区移民补助金、改水改厕、新技术推广等有关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继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致富、安居、成才、保障、亲情”五项工程,巩固发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和小额贴息贷款制度,全面实施“生育关怀行动”,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法定奖励、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中,安排专门的“三结合”活动经费,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一批“短、平、快”的增收项目,开展生产技术培训,确保他们收入有较快的增长,生活有较好的改善。
(十七)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系列奖扶制度。在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础上,“十一五”期间重点建立以下新制度:一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由县及县以上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进行奖励,直到60周岁后自动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二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对农村独女户和二女户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统一补助。三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的救助金或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四是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和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