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积极开展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实行科学婚检,通过宣传教育、财政补助、依法准入、规范管理和方便群众等综合措施,进一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通过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和妇幼保健等方式,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基本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服务。加大对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监管力度,同时推进城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保障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和城市孕产妇按规定核报住院分娩等相关费用。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八)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对相关部门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建立和完善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制定并落实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人口计生、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完善B超鉴定胎儿性别技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执业资质准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和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经费补助制度,补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九)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好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以流入地为主与户籍地配合进行管理,并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入人口纳入人口总数,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预算管理服务经费,免费提供与户籍人口等同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相关工作。建立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运输、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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