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系统。到2008年,县城以上城市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居民生活区垃圾收集设施均须改用分置式,实行垃圾分类回收。
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着力构建节约型消费模式。积极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观念,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要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鼓励宾馆、酒店、餐饮、洗浴企业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和消费;通过立法等手段,遏制过度包装、奢侈消费等浪费资源的行为,引导采用可再生、能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废弃物。
四、政策措施和机制保障
1、加强规划指导。要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十一五”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切实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
市发改委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务局、环保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市统计局要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加强对循环经济统计评价体系的研究,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
2、健全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节约用水、建筑节能、再生资源回收、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
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重点耗能单位、用水单位,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能(水)潜力。定期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耗水行业节能、节水情况,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用水计划和取水定额执行情况等,严肃查处各种浪费资源行为。
环保部门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强化政策激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的鼓励、优惠政策,对重大循环经济项目要优先核准或备案,优先保障能源、水、土地等生产要素供应,优先列入重点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