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本级的粮食应急预案。市财政局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审计部门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水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会同财政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
6.2 征用补偿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仓储等设施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被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事发地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或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有关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被指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拒绝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或不按照指定的供应方式供应,擅自提高粮价的;
(4)在粮食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县(市、区)的粮食应急预案